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将实行耕地种植用途管控上升为法律规定,引发了大家对耕地可以种什么等问题的思考,下面小编梳理了相关的政策文件要求。
一、什么叫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通俗说,就是今后在耕地上种什么,种地人、村、乡镇都不能随心所欲,不能什么赚钱多种什么,什么省事种什么,得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允许的类型才能种,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提出: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强调: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二、什么叫耕地用途管制?
所谓耕地用途管制,指的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提出的: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个严禁”、一般耕地“五个不得”。
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个严禁”:即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占用一般耕地“五个不得”: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或流失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四、什么是“非粮化”?“非粮化”了怎么办?
“非粮化”是指农民将耕地用于种植不属于粮、棉、油、糖、蔬菜和饲草饲料等类型的农作物,导致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比如,耕地种上了果树,就是改变了耕地地类,造成耕地流失,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粮化”问题。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鱼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非粮化”问题整治的原则是: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指出:列入“非粮化”重点整治范围的是2021年以来,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指出: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个“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五、什么是耕地?
六、耕地上能种什么?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鱼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七、一般耕地上可以种树吗?
严格讲,除了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范围内,一般耕地是不可以种树的,如果要种,需要按规定落实补充耕地,并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但也不是绝对的不行,比如园粮间作、林粮间作满足耕地认定标准也是允许的,但也有前提:园粮间作得符合覆盖度和株数要求。植被覆盖度低于50%和每亩株数低于合理株数70%。
林粮间作得符合郁闭度的规定
“郁闭度”,是林业术语,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树木郁闭度小于等于0.1-0.20(不含0.20)的为疏林地,大于0.2的为乔木林地。
在国土调查中判定地类时也经常使用“郁闭度”,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套种,或叫农林间作,如果郁闭度小于0.2,可判定为耕地,如果大于0.2,即判定为林地或园地。这就是为什么在耕地上种树,有的属于耕地,有的属于林地、园地的原因。二是虽然郁闭度小于0.2,但只有树,没有种植物的,判定为林地、园地。
套种图例:判定为耕地
套种图例:判定为林地
八、实施复垦复耕的要求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要求:实施复垦复耕,要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经济补偿,要留出一定过渡期,给农户和经营者合理准备时间。同时也提出“三个严禁”:严禁不顾农民意愿,在未与农户或经营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复垦复耕;严禁采取硬性摊派任务、规定时限的方式,强行统一复垦复耕;严禁简单粗暴、不讲究方法等各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复垦复耕行为,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