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规划分别从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3个方面设置了8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指标: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保持在2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新增8万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等。
规划提出4个方面任务,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监管能力提升等。同时,为支撑主要任务落实,规划提出了4个方面的重大工程,包括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工程。
规划主要指标
规划中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
主要任务
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选择一批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在长江中下游等南方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各省份制定“十四五”受污染—15—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湿等措施。国家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省(区、市),成立安全利用类耕地专家指导组,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探索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监测。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在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等区域,开展一批耕地安全利用重点县建设,推动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在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等区域,继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面推广精准施肥,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明确化肥减量重点县科学施肥目标、技术路径和主要措施等。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广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进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肥料统配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大力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中型灌区等典型地区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监测。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到2025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推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沟施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细化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畜牧大县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削减5%。(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止、限制、允许养殖区。以珠三角、长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快制定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规范工厂化养殖企业尾水排放监管。(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最佳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整治农村黑臭水体。结合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等工作,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国家监管清单,优先开展整治,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根据黑臭成因和水体功能,科学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实现“标本兼治”。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整治结果由各县(市、区)进行公示。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安排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在典型地区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与管护机制。到2025年,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重点治理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村庄生活污水。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机衔接,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地区,加快推进污水治理。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纳入城镇管网、集中或分散处理,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到2025年,东部地区和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左右,中西部基础条件较好地区达到25%左右,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地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至少完成一轮监测。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土壤生态调查试点。以湖南等地区为重点,探索建立大气重金属沉降监测网。建立以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初步构建地面监测和卫星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网络。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期观测。推动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到2025年,实现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体系初步建立。(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支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物生态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涉及的模型和关键暴露参数等基础研究。开展土壤中铅、砷等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测试和验证方法研究。推动开展镉等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土壤气采样设备的研发。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累积变化趋势方法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加强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标准样品研制。开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岩溶与裂隙地下水污染运移与阻断、地下水超采与污染协同治理、地下水回灌水质保障、封井回填以及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溯源与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关键技术等研究,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研究加强农村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政策措施。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统一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工程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
选择100个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实施一批典型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程。实施重点区域石化、化工、焦化等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开展一批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环境敏感区,建设200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环境整治工程
开展100个县农村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探索典型地区治理模式与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