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特别强化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别规定了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不同制度和措施:
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即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针对不同种类的农用地,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如对于列入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应当采取的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以及修复工程的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