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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环境质量不降
2017-01-14   来源:农民日报   

宁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环境质量不降

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要求,新年伊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各市、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

自治区要求,在保护好农用地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方面,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定期更新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

自治区要求,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耕地集中的市、县(区)倾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的监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市、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自治区决定,要严格用地准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要求,制定全区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银川平原和卫宁平原开展受污染土壤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工程项目。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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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质量 宁夏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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