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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亮点纷呈 誓护荆楚沃土
2016-12-13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2016年2月1日,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与此同时,湖北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作为一部防治土壤污染的重典,《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解读呢?

湖北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亮点纷呈 誓护荆楚沃土

湖北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亮点纷呈誓护荆楚沃土

保障土壤安全,放之四海而皆准,是全球公认的基本价值之一。湖北位于华中腹地,早被中央赋予构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的历史使命,又与长江经济带这一新型国家战略相契合,在国土生态安全大局中坐镇枢纽,土壤污染防治举足轻重。

环保部门调查显示,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佳、部分地区污染较重,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湖北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诞生我国首个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

2016年2月1日,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一部防治土壤污染的重典,《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解读呢?

立法保净土处罚措施严

据介绍,我省在立法保护碧水、蓝天之后,再次立法保护净土。《条例》成为我省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条例》对污染土壤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公开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排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饮用水源地每年查一次

《条例》提出,对饮用水水源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土壤没环评不准建楼盘

《条例》规定,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2014年4月,国家发布土壤调查公报:全国土壤取样点超标率16.1%,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专家表示,修复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虽然有很多的方法,但想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注重从源头上遏制土壤污染。我省通过立法程序,把人民群众绿色发展的期盼上升为法规,必将为“治土”探出新路。

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相比,具有累积性、难恢复性,治理难度大于其他污染,《条例》在立法理念上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依法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厘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条例》强调,防治土壤污染、遏制土壤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强对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追究势在必行。

改变“多头治土”局面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职能部门划分职责与权限,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重点关注百姓“吃的”和“住的”

《条例》设专章重点在农产品产地以及人居建设用地的特殊土壤环境方面加强保护,保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

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农产品产地外要划隔离带

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规定政府可以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保护农产品产地安全。条例还重视化肥、农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合理使用。

强调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有效方法,信息公开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专章,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的监督权。调动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13263.html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55-200702-1.html

标签:荆楚 沃土 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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