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土壤地下水的修复认识处于不断提升中,但对一些概念和理论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误区。
其一:污染场地是指污染的土壤。
污染场地是由于某种行为和活动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场地,污染物的迁移还会对场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多数污染场地的修复包括地下水修复。
其二:污染场地就是棕地。
如果场地是废弃的,而且其开发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极影响,那么这种污染场地也称为棕地。棕地仅是污染场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个舶来品,在国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义。在我国把污染场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但是现在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将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其三:污染场地即指工业污染场地,关停搬迁会“产生”污染场地。
工业污染是污染场地的成因之一。采矿业、商业、军事基地、回收业和废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场地。作为污染场地数量最多的一类,加油站严格意义上也不算工业。污染场地是因为存在有害物质,关停搬迁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或“造成”污染场地。
误区四:超级基金因污染责任很难认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
《超级基金法》的官方名称是《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个修复基金而得名。其主要内容是:有污染就须有清理修复行动,有污染损害须进行赔偿,有污染须找到污染责任方。
超级基金并不针对全国所有的污染场地,也不管理棕地,只涉及污染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一类场地。更多的污染场地由联邦其他项目和地方管理。没有一个超级基金场地是因为开发而启动修复的,87%的超级基金场地都找到了责任方,平均每个场地有71个责任方。
由此而见,污染场地追责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困难。基金本身是用于应急反应、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无力承担的场地,污染责任方支付了大约70%的超级基金场地修复。
因此,凭“基金”一词就认为我国只要建立一个政府性基金,通过收税、收费和拨款等财政手段就能解决污染场地环境问题,就可以一劳永逸,这种认识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