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大米镉超标”、“毒地开发”等土壤污染事件频发。
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陈德敏指出,污染场地产生的污染物,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产生急性健康风险。在更多情况下,由于人们长期暴露在低浓度污染中,可能会有在不知不觉中患上恶性疾病的风险。国内不少污染场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一旦发生事故,就不只是环境问题,而是影响后续经济建设,更是危害健康、人身权利的严重社会民生问题。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距离常隆地块仅一条马路之隔的新校址后,该校多名学生身体均出现环境异常反应。而常隆地块曾经是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农药厂、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三家化工企业所在地。
此后,常州市委、市政府表示,新北区没有按时完成原常隆地块土壤修复工程,学校在原常隆地块土壤修复未完工情况下仍按原计划进行搬迁。
常州“毒地”事件并非孤例。2014年,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污染场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化工、矿业、冶金等行业的工业废弃地是受污染典型地块之一。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
陈德敏认为,我国应制定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标准和防范管理制度,“将重心放在如何有效封盖阻隔土壤污染扩散,且将对人体健康的危险或环境风险降至最低,而非单纯地对某个污染地块进行彻底完全的土壤治理修复,从而加强污染场地风险决策管理。”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指出,土壤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度构建的目的消除或者减少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的有害变化并恢复受损害区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价值。土壤修复的法律定位及其法律性质在于法律义务,法律制度或是法律制裁。
李挚萍介绍,污染治理仅仅只是针对排污行为,达标排放,尽可能不产生污染危害;限期治理却是针对超标排放行为,限定时间、内容进行治理,消除污染,实现达标排放;然而,土壤修复针对出现了环境损害和生态破坏的区域,以消除污染危害、修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为目的。
她提出,此外,应特别重视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工矿业场地,在遭受污染方式、污染特征、对人体危害的曝露方式和危害机理等方面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治理修复的方式、开发利用的模式、基金来源等也有极大差异。她建议,对土壤立法时,有必要针对农业土壤保护和工业场地环境风险管制适当分开立法。
会上,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湖北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负责起草该法案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目前,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立法尚处于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学者受湖北人大委托,历经一年半,修改20次,形成草案。该条例既有土壤污染的预防,又有土壤污染的治理的内容。采用的是预防+整治的复合型立法模式。
秦天宝进一步介绍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他表示,湖北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条例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此外,条例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公民环境维权激活权益救济机制和土壤修复机制,以环境公益诉讼倒逼土壤污染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