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GDP为导向的发展方式,在获得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严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因此,学习借鉴国外污染土壤修复与再利用先进经验,研究中国污染土地修复与再利用形势与问题,提出污染土地修复与再利用的工作建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外污染土地修复与再利用
美国
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主要由1980年通过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及其修正法案和相关计划组成。其污染土地修复与再利用主要特点有3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污染场地管理信息系统与名录。污染场地被发现或者环境保护署接到关于危险物质可能释放的通知后,该场地就进入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信息系统。经初步场地调查和评价,认为可能需要进行长时间修复的、最严重污染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并确定场地修复的优先次序。
二是灵活的修复技术标准。标准由一系列促进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的标准化指南组成,为场地管理者提供了分层次的管理框架,用来确定基于风险管理和场地的土壤筛选水平或指导值。
三是建立了修复后土地监测与控管长效机制。修复工程的建设完成,并不一定意味着修复目标的最终实现,而是要为人体的健康和安全提供长期保护,包括长期响应行动、操作与维护、制度控制、5年回顾和修复方案优化。
英国
英国污染土地修复的主要特点有3个方面:一是明确需要采取修复行动情形。包括:1.污染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实际的或潜在的风险;2.在考虑了场地的实际或预期用途基础上,有适当的和经济可行的方法处理污染的土地;3.“自愿”的修复(如:作为再开发计划的一部分)。
二是分层次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污染源、受体(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体)和暴露途径(受体接触到污染的途径)3个方面,并包括3个层次。第一层是采用合理的概念模型确定污染物、受体和途径之间的相互关联。第二层是一个通用的定量风险评估。第三层是一个详细的定量风险评估。
三是根据不同土地利用情况计算土壤指导值。英国环境署和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已经公布了23种物质的土壤指导值。
荷兰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制定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荷兰的污染土地修复标准较有特色:一是考虑了人类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农业生产3个方面的因素;二是设立了10种不同土壤功能的国家标准;三是分为目标值、干预值(基于严重风险水平,确定修复的紧迫性)和国家土壤用途值(基于特殊土壤用途的相关风险,确定修复目标)3个层次。
国土资源部门的作为与借鉴
污染土地的修复与再利用涉及环保、农业、国土、水利、林业、规划、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全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高度重视污染土地的修复与再利用问题。建议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从以下3个领域加强污染土地修复与再利用管理:
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档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调查与环境安全性评估,评定和划分耕地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档案,及时将污染耕地位置、坐标和污染特征等信息导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
分类开展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信息与基本农田数据信息叠加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开展后期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工作。一是对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建立和完善保护区防护设施,建立保护区档案,并在保护区建立监测点,动态监测耕地环境质量状况。二是对未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深度调查与风险评估。对其中污染程度较轻,且能够控制和在一定时期内修复治理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对污染程度较重的,难以控制和在一定时期内修复治理的,按法定程序调整用途。三是对新申报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区域,将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作为前置条件。对其中污染程度较重的,难以控制和在一定时期内修复治理的,不予立项。对污染程度较轻,且能够控制和在一定时期内修复治理的,协调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整合资金和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的同时开展污染修复治理工作,并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展验收。将整治后达到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农田,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未达到标准的基本农田,不予通过验收。
矿山土地复垦
加强生产建设矿山土地复垦环境质量监管。实现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污染的“源头控制”。一是监督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矿产资源开采前,开展矿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查清矿区土壤环境质量背景值,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监督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矿山土地复垦实施过程中,开展复垦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定期报备监测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抽查审核;严格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三是将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治理验收合格意见作为矿山土地复垦验收的必备要件之一;复垦土地土壤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用途的标准,不得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四是验收合格后,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复垦土地土壤环境质量长效跟踪监测机制,并将跟踪监测信息备案。
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土地环境质量管理。一是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矿业权数据,根据矿种、开采方式等因素,对矿山污染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建立重点优先控制矿山清单。二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开展污染排查与风险评估。重点掌握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确定矿山污染类型、分布范围和规模,提出矿山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物优先控制清单、污染治理修复和土地复垦利用方案建议。三是对于受技术、经济等条件限制暂时或长期不能修复的高风险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要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采用工程措施,控制污染迁移扩散,最大程度降低对污染场地周边地区的环境风险。
工业场地再利用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业污染场地排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及时将工业污染场地位置、坐标和污染特征等信息导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根据场地污染状况、区位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对工业污染场地进行再利用适宜性评价和优先度评级,建立工业污染场地优先控制清单。
明确污染工业场地再利用土地供应监管环节。一是对使用原工业场地的划拨供地项目,在发改委批准或核准项目前,必须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对涉及场地污染的,须治理修复完成或明确责任主体和治理方案后,方可进行立项、规划手续、进行供地。二是对使用原工业场地的应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工作,对涉及场地污染、未完成修复工作的,土地出让方案不得报审,地块不得上市。三是明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程序和条件。对申请补办出让的属于污染场地的原划拨工业用地,应责令原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污染土地修复治理完毕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即实施严格的“净地转让”,严控未修复治理完毕的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