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公开发布5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已与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同步实施。
按照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有4大类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由环保部、公安部、工信部、农业部以及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办法对这4大类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解释。
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等3种情形。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等3种情形。
办法指出新《环保法》第63条第三项规定提到的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办法明确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等7种情形。
就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办法说包括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等3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