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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宅基地流转可设置期限以保障农民权益
2014-12-1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农村土地问题专家、成都市社科院原副院长陈家泽日前向农业部提交了一个课题报告,认为在未来的探索中,可以为宅基地流转设置期限,农民在一定时期内自由流转宅基地。

专家:宅基地流转可设置期限以保障农民权益

  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在12月下旬召开,21世纪报道记者获悉,如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财产权或是下一步农村工作要点。

  农村土地问题专家、成都市社科院原副院长陈家泽认为,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限制其自由流转影响了农民收益。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的做法,又降低了农民进城意愿。

  日前,陈家泽向农业部提交了一个课题报告,认为在未来的探索中,可以为宅基地流转设置期限,使得农民既可以获得宅基地流转收益,又可以在约定时间收回宅基地,以保障其在农村的财产权益。

  在一定时期内自由流转宅基地

  《21世纪》:中央在耕地改革方面似乎突破更多,比如确立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但对宅基地流转仍非常谨慎,规定禁止其自由流转。

  陈家泽:《21世纪经济报道》在11月底刊发的评论文章提出了宅基地改革思路,给了我一些启发。

  文章说,按照中央提出的耕地改革中的三权分置思路推进,文章建议“三权分制”,也应运用于宅基地改革,即当农民想返回农村居住时,他们有权再获得宅基地。

  但我认为这样的设计存在缺陷,因为违背了土地法和承包法,同时农民如果随时都有权利回去要求重新分一次土地,在实践中也非常困难。

  我认为三权分置对承包农地可行,但对宅基地并不可行。但是如果将这一思路再加以完善,实际上可以利用现有的土地法和承包法,让农民合理地流转宅基地,并在约定时间收回。

  这是因为,尽管农地和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发包和分配形式,适用的法律是土地法和承包法。但农户在转让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时候,适用的却是合同法。合同法要形成法律效应,必须要两个要件,第一是价格,第二是时间。

  进一步讲,我设计的思路是,宅基地通过放开流转渠道,首先使得农民有了宅基地流转的议价权,而流转时间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最长宅基地使用转让期限,到期自然回到农户家庭手上,给农民创造了收益并依然保护其宅基地物权。

  宅基地不能简单地“退市”

  《21世纪》:实现这一设想需要有哪几个步骤?

  陈家泽:最终该方案要实现,应该有三个步骤。

  第一是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固化和建设用地确权。还要与其并行的改革是,厘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变动的相关规定。第二调整目前的宅基地限制性规定,放开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渠道。

  第三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根据本村民的意愿,设定一个本村宅基地的流转基准时限,村民可以以此将自己的宅基地自由流转,并取得流转收益。在一个约定的时间,比如10年或30年后,村民将无偿收回宅基地。

  比如在城市郊区和景区附近,以及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方,有可能以10年的形式转让,但如北京宋庄的画家村,就有可能20年的租期。总之时间越长对价越高,即农民得到的总额就越大,足以使得农民有了转变收入来源的其他选择。

  但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宅基地不能用于商品性房地产开发,主要用于农村具有生产功能的建设。

  《21世纪》:如果这一思路得以实践,可以带来哪些好处?

  陈家泽:第一个好处是带着自己在农村的财权进城,不再因为进城而失去自己的宅基地,并在未来有机会享有土地升值而产生的权益。

  第二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将受到更加成熟的法规保护,第三是减少农民入城的顾虑,可以有效推动城镇化进程。第四可以让农民具有一定的市民化成本支付能力,比如农民可以用宅基地流转租金购买养老保险,目前只有成都和佛山两地用耕保基金为农民养老保险埋单,国内大部分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支撑这一开支,仍需要农民自己承担。总之,我认为宅基地不能简单地“退市”,而应该呈现一种多样化的状态,因为如何最有效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这才是中央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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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障 农民 权益 期限 设置 宅基地 流转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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