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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四审:地方债仅限公益性资本支出
2014-08-27   来源:21世纪   

  有相关人士表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是中央文件和中央确定的,为了对地方债实现从严从紧管理,所以写了一个“公益性事业发展”,资本支出是同经常性支出相对的,能够形成资产的那些支出,“不能用于消耗、不能用于当年度消耗掉,这是对举债用途和举债资金做的规范”。

  不过,亦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对“公益性资本支出”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在董中原委员看来,现在的表述法律含义不明,建议“进一步明确用途的法律含义”。

  列入预算公开内容

  “开明渠”后如何“堵暗道”,也成为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们关注的话题。

  “现在地方政府债务成为我们经济、金融风险中的一个非常大的隐患。审计署有一个审计,但业内人员认为这公布的只是一个底数,不是完全的实数。” 辜胜阻委员表示。在他看来,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的“黑箱”问题,现在亟需让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债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

  在四审稿中,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其中“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的表述是四审稿新增的内容。

  辜胜阻委员进一步表示,由于国家大量的债务不能用作福利,而是作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债务的背后有资产,只有公开资产和债务的存量,使有财务知识的人士能判断政府财务的稳健性。现在大量基础设施有很多优质的资产,只有通过资产负债表才能看出财务的稳健性。

  因此,他在分组审议时建议,“举债政府要编制公开的资产负债表,我们不仅要看负债,还要看资产。”

  而吕薇委员则认为,在把地方债列入地方政府预算公开内容的同时,中央政府应尽快建立一个全口径的地方债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应该尽快拿出一套细化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建立全口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加强一些基础性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政府的全口径资产负债表等,这样才可能真正控制风险和做好预警。吕薇委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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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资本支出 地方债 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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