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明说,他们收到传票已经是5月14日了。当天,他打电话给清河县法院,但对方已经下班。次日,他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明确表示,文军必须在5月16日上午9点半赶到法院。田家明说,家里坐不起飞机,坐火车来不及,因此,文军没有去清河县法院。
7月4日,文军准备外出打工,刚到长沙不久,他就被长沙公安抓走,并被移交给河北警方。
观察一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文军的辩护律师王道梅今年68岁,平常已很少代理案件。这次给文军当辩护人,是因为王道梅觉得案子存在疑问。他想要弄明白:“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会上升到刑事犯罪?”
同样不解的还有临澧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刘兴国。在他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文军只是存在讨薪手法过火的问题。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关注。该中心副主任黄开堂博士分析,在犯罪主观上,文军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在犯罪客观上,文军没有侵犯对方财产权。应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畴,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事实上,清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也称,文军“以将被害人财物盗走藏在临时寄放地点的方式,向被害人讨还其认为应得的工资,在其得到工资后,随即告知被害人去财物寄存地点取回了财物,属于对工资纠纷的处理措施不当”。
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说,不能过于主动地把嫌疑人搞成犯罪分子,这是刑法的精神。文军的情节,没有哪个法条规定属于刑事犯罪,也就不能把文军当做刑事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