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田家明带着6000元罚金来到清河县法院,法官拿出一份材料让他签字。田家明记得很清楚,这是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田家明并不知道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只听说能让文军出来,就在上面签了字。
在看守所等了没多久,文军出来了。他告诉田家明,法官让他在一份材料上签了一个名,内容是回去后保证不上诉。田家明有点着急,忙问文军签了没有,文军很肯定地说:“签了。”在家属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记者并未找到田家明所称的“保证书”,只有在宣判笔录里,文军签字表示不上诉。辩护律师王道梅说,这是正常的。
7月15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本案审判员刘智,他一听说是文军的案子,立即挂断了电话。
承诺不上诉却上诉,再次被公安抓走
4月29日,刚到家不久的文军来到临澧县司法局,找到了矫正股股长刘兴国。
根据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全省各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裁)前调查评估,摸清被告人或罪犯有关情况。
刘兴国说,判缓刑的人适用社区矫正,但清河县法院的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上的邮戳是4月25日,而到刘兴国手上已经是4月29日。收到委托调查函之前,文军已手持判决书出现在刘兴国面前。
后来,清河县法院曾打电话给刘兴国,要求回复委托调查函,刘兴国表示,判决书已经下达,他不存在再对文军进行调查。清河县方面又要求刘兴国写回复函时,把调查时间提前,遭到刘兴国拒绝。
刘兴国看完判决书后,建议文军上诉。
这时,文军再次提到了出看守所时曾签字表示不上诉,他担心上诉会有不利影响。在得到“上诉不加刑”的答复后,文军决定上诉。
5月1日,文军通过律师向邢台市中院邮寄了上诉状。5月5日,邢台市中院向律师确认收到了上诉状。
5月6日上午,田家明接到清河县法院方面打来的电话,对方质问他为何要上诉。田家明回答说,司法局的人建议上诉,而且上诉是自己的权利。没说几句,对方挂断了电话。当天,清河县法院发出传票,要求文军于5月16日赶到清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