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注不规范致操作失误,近7亩葡萄秧叶片枯萎绝收,依照新《消法》,种植户获农药销售商赔款10万元。
图文无关
日前,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农资服务部经营者当面向葡萄种植户老陈道歉,并将10万元赔偿款交给了老陈。至此,由农药说明书标注不规范导致的葡萄秧叶片枯萎绝收投诉得到圆满解决。据悉,这是苏家屯区消协运用新《消法》为农村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最大的一起投诉。
错用农药葡萄绝收
4月下旬的一天,眼看到了为棚栽葡萄打农药的时节,沈阳市苏家屯区西树村的葡萄种植户老陈,从附近的一家农资服务部,购买了16袋新型抗病菌农药。当时,农资服务部经营者关某并未向老陈介绍使用农药的细节,只是说“按说明书使用就行”。
回到家后,老陈才发现,该农药说明书对农药用途和使用方法的介绍很粗略,他只好按以往的经验,为8个大棚近7亩地的葡萄喷施农药。但老陈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喷施过农药的葡萄秧上,叶片由碧绿变成了枯黄,并大量掉落。
眼看着一季十余万元的收入没了,老陈的心一下子沉了下去。从4月底一直到5月21日,老陈多次与农资服务部负责人关某交涉,但关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月22日,在多次与农资服务部经营者及供应商交涉无果后,老陈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消协投诉,请消协帮助挽回损失。
消协助力维权获赔
接到投诉后,苏家屯区消协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取证工作。经核实,老陈从关某经营的农资服务部购买农药一事属实,关某也承认在销售农药时,未对老陈提出的咨询作出详细解答,也没有注意到该农药的说明书标注不规范。
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向关某细致地讲解了新《消法》和《农药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这时,经销商关某才知道,由于他在出售农药时,没有告知农户正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农户的知情权,应当承担农户的经济损失。
关某对此后悔不已,主动向老陈道歉,并承担全部损失。5月23日,关某向老陈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
经营者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苏家屯区消协秘书长王义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因经营者和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对于农村消费者,他们的知识面相对狭窄,往往容易产生消费纠纷。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条比原《消法》中的“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涵盖面更为宽泛,包括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宣传不虚假但可能引人误解这两种情况。
王义成称,与原《消法》只规定“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相比,新《消法》要求经营者真实、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包括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这样的规定显然加重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同时,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王义成表示,结合新《消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葡萄种植户老陈的这起投诉,起因是农药经营者未能尽到告知义务,造成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并导致经济损失,因此农药经销者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新《消法》护农更给力
谈及新《消法》对农村消费维权带来的积极影响,王义成说:“新《消法》的实施,在多方面对农民维权和农村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新《消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又如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农民消费者知识更新没有城市消费者快,遭遇侵害举证时更困难,此款规定对农村消费者消费维权意义重大。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助于改变农村消费者势力孤单、维权困难的状况。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损失赔偿提高到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除要求法定赔偿外,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王义成表示,这一条款加大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力度,震慑力度更大,有利于减少农村消费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