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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农场 解困“谁来种地”
2014-02-28   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要适度集中 

  “发展家庭农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土地的适度集中问题。”张红宇表示,我国人多地少,未来几十年还将有几亿人在农村生产生活,因此在土地流转中,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作用,维护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面,将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指导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合同纠纷。二是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重点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张红宇说,在我国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许多家庭农场通过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稳定与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关系,也形成了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当然,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下一步,对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我们将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促使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能够获得更稳定的经营土地的权利,更安心地从事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家庭农场已经在新型经营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 

  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如何,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张红宇说,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与传统承包农户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张红宇进一步阐释,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看,家庭农场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对承包农户而言,家庭农场从中孕育而生并发展壮大,是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承包农户,对其他农户在种植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合作社而言,家庭农场对开展联合与合作具有旺盛的需求,常常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是其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原料供应者,更容易与其建立长期、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而言,家庭农场由于从事专业生产,是重要的服务对象,当然,一些拥有农机具、农业技术、销售渠道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同时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总之,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对于家庭农场,政府部门应该提供管理和服务。”张红宇认为,我国家庭农场起源于承包农户,资金实力不够强,其发展壮大需要政府的关心和扶持。从地方实践看,应当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集中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档案。要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政策措施,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张红宇认为,由于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因此,现实中存在的家庭农场不一定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一些从事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外向型农业的家庭农场,为提高市场公信力,依照自愿原则,可以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目前,各地的注册登记方式也十分灵活,有的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都是根据家庭农场自身需求,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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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家庭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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