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与现行2004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主体和条件、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以及监督检查机制。专家指出,《管理办法》多处创新、更趋完善,有利于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功能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但仍需加强与农口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更好地实现财政支农功能。
——扶持主体和条件更加明确
《管理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主体更加明确化,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办法明确扶持主体,一方面是由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另一方面也是财政部门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体现,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是股份合作、农村水利和农业科技都是一号文件中强调的重点。”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管理办法》明确这些主体,既符合目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实,也符合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和精神。
在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条件上,《管理办法》要求更加“苛刻”,要求合作组织“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院长李中华指出,之所以要求合作组织具备“管护能力”,是因为之前一些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主体不清晰、资产闲置、资金缺乏监管等问题,一些财政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任大鹏也表示,此项要求表明财政资金更加关注农民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合作组织的数量增多,更加强调合作组织的规范性和运行前景。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在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上,创新提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任大鹏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本来就赋予合作社很多自治的空间,比如合作社的机构设置、盈余分配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的比例、成员出资额、土地股与资本股比例空间等未作出具体要求。李中华表示,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发展多类型、多元化的合作社,加强合作社组织内容、合作形式、经营能力等方面的探索,调动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实现机制创新,有利于充分挖掘发挥合作社的多种功能。
——创新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认为,这些指标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分配的效能,是经过实践检验多因素综合的结果。今后粮食主产区、地方配套资金、农业主产区、合作社的规范程度等都将作为财政支持的考量系数。“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直存在区域、产业差异,将这些指标作为衡量系数,有利于财政资金更合理地分配。比如粮食产量关系着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但比较效益偏低,财政倾斜会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任大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