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全文发布,《决定》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农村产权方面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提出了赋权于民、平稳推进、兼顾公平等改革思路,对盘活土地资源、保障农民权益和推进城镇化建设都将起到重大影响。
一、土地权利赋权于民,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并轨
农村土地是农民现有最大的财产性收入来源,长久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参与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抵押、担保等权能也没有放开,使农民无法完整地享有土地财产权。此次《决定》中关于农村土地的多项改革设计,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打破了城乡二元土地产权体系,并将更多土地权利“赋权于民”。
首先,《决定》力图破除城乡二元土地产权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就是把城乡集体建设用地放置于同一个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这将成为农村土地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
同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意味着跨过了以往“政府征收”环节,收益的大头从政府和房地产商,扭头转为村集体。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将成为最直接的获益方。不仅如此,《决定》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财产支配更为灵活。
第二,《决定》要求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专家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农民的切实需要。“在城镇化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居民点拆迁和宅基地的退出。为此,《决定》赋予了农户对宅基地更多的自主权,由他们自由决定住在哪里。另一方面,农民在谋求发展时需要贷款融资,但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贷款的。于是《决定》提出将宅基地作为抵押担保,通过改革创造条件。”严金明说。
第三,决定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物权得以全面释放。农业部经管司副巡视员赵鲲表示,允许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担保,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民对资金、资本的需求,使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更为彻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进一步强调说:“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可以帮助农民得到更多的流动资金。但如果出现农民经营不善,银行贷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就会丧失,银行是要把农民的地收走吗?因此,还需要研究相应的农业保险和再担保机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都要紧跟其后。”
二、利益分配兼顾公平,征地保障实行多元化
除了将土地权利赋权于民,《决定》中提出的“缩小征地范围”“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设计,则意在使土地利益分配更为公平、公正。
首先,为逐步放开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说:“开放流转市场就意味着缩小征地范围,这两样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后,缩小征地范围已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