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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擅调规划
2013-12-10   来源:财新网   

  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未经批准修改规划,严禁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占用需要。

国土部: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擅调规划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通知,对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作出说明,其中特别强调,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通知名为《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下称《说明》)。其中要求,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未经批准修改规划,严禁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占用需要,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划出。

  基本农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构成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

  根据1999年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区的包括: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具有改造潜力的中低产田、水利土壤条件较好的耕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旦划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曾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此后,各地相继开展划定,并启动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田数据库能反映了基本农田面积、地类、质量、位置、保护责任等。但是,目前各地统计平台不一致,全国统一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有待建设。

  此次《说明》要求,2013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至少完成一个市(地、州)基本农田数据库汇交,也可以是全省统一汇交。

  《说明》提出,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为耕地,但四类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

  这四类耕地是,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近年来,中国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提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2012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曾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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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规划 基本 不得 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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