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意见征求工作业已结束,在新修《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将恢复农药经营的许可制度。这意味着,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对于农药经营管理有所放松的局面行将结束,当属一件大好事。
追溯以往,我国在2004年以前是实行农药许可经营的,那个时期的农药经营管理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不是谁想经营农药就可以随意经营的。2004年以后,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这样做,在给农药经营及农药产业发展“松绑”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市场上假劣农药和国家禁用、限用的各种农药泛滥;二是农作物的农药使用不规范,农药残留超标情况严重存在。
恢复推行农药经营的许可制度,可以说是抓住了解决上述问题最为关键的“牛鼻子”,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农药”泛滥的关键举措。由此说来,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理当受到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其中有关许可制度的恢复,更应成为有关各方支持推出的重要条文。
当然,仅仅靠一项许可制度的恢复,是不能把“问题农药”的泛滥及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彻底解决得好的。制度再好,还要靠人来执行。正所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旦这项制度恢复了,还要认真加以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以为,在该制度荒废了六七年之久的今天,相信过去那些执行该制度的全国农业部门的相关机构及其人员,早都已改行或调任别处去了。如果这一制度宣告执行,首先就要在全国上下恢复应有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在此基础上,还得加强业务培训。殊不知,近几年来又有多少新的农药品种问世,又有多少新的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这些都需要审批许可制度者以新的姿态来面对和处理。一句话,要用专业的人来管专业的事。
这就要求我们未来制度的执行者要做到,既不能“一放就烂”,也不能“一管就死”。许可制度的推行,本是想借此进一步管理好农药经营秩序,切不可因此而影响农药生产经营的效率。
既要讲究秩序,又要讲究效率,这是未来执行许可制度的有关各方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否则,当效率受到严重制约的时候,不排除又将取消许可制度的推行。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如此反反复复,恐怕既不利于秩序的调控,也不利于法律法规严肃性的塑造。
时下,假冒伪劣农药以及禁用限用农药的监管迫在眉睫,老百姓餐桌上的农药残留超标治理刻不容缓,恢复推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不仅是整顿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更是确保百姓身心健康安全的需要。因而现阶段对于农药之管理,当属怎么严格都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