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北京召开了草甘膦混剂登记管理研讨会,此次会议由农业部农药药检定所主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顾宝根、叶纪明副所长及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李文星处长出席了研讨会。药政处季颖处长主持会议。
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探讨如何才能进一步加强草甘膦混配剂的登记管理。会议针对草甘膦与其他除草剂进行混配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加强草甘膦混剂登记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草甘膦作为灭生性除草剂,单制剂可以杀灭大多数杂草,与其他除草剂混配应对所选择混配的除草剂品种的科学性、必要性及除草效果、安全性等进行充分评价、论证。
二、为降低草甘膦混剂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将草甘膦混剂产品的登记范围限定在林地和非耕地,一般不批准用于粮食作物的登记。
三、草甘膦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应符合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对草甘膦水剂含量的规定,即: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也应不低于30%,对已批准的草甘膦复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予变更。
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探讨如何才能进一步加强草甘膦混配剂的登记管理。会议针对草甘膦与其他除草剂进行混配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加强草甘膦混剂登记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草甘膦作为灭生性除草剂,单制剂可以杀灭大多数杂草,与其他除草剂混配应对所选择混配的除草剂品种的科学性、必要性及除草效果、安全性等进行充分评价、论证。
二、为降低草甘膦混剂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将草甘膦混剂产品的登记范围限定在林地和非耕地,一般不批准用于粮食作物的登记。
三、草甘膦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应符合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对草甘膦水剂含量的规定,即: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也应不低于30%,对已批准的草甘膦复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