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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10-04-15   来源: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明字[2010]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农业部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农安委[2010]1号)精神,切实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我部决定立即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种所有制和经济形式的农牧业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重点检查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机化服务组织。

  二、检查内容

  (一)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牧业生产单位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地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和执行情况。

  (二)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单位排查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检修情况;排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及农机监理机构开展田间、场院等场所的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查处整治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农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推进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四)农机安全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相关规章情况;贯彻实施《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等标准情况。各地开展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牌证制发和核发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统计等工作情况。

  (五)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检查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情况、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情况,以及创建“平安农机”开展“六个一”的宣传活动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即日起,至5月底结束。采取各农牧业生产单位自查、农机化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月份,各单位要对每台农业机械、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层层组织对农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多发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5月份,我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立即行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把这次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深入检查,落实责任。要对所有农机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农机安全管理、农机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专门督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等单位、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农机安全生产督导,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农机手提高做好安全驾驶操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通过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不断增强安全意识,营造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7日前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9193363,010-59193308(传 真);电子信箱:njhjg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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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检查 通知 立即 开展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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