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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2010-05-28   来源: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办机[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第126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赋予了农机化主管部门新的管理职责。为切实做好《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对原国家六部委局《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的修订完善,实现了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规定》为解决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相关问题提供了依据,是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容要求

  《规定》以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对涉及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等分别作了规定。《规定》要求,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规定》建立了产品出厂、产品销售、产品修理记录制度,规范了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了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内、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内的三包责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质量监督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要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三、认真履行《规定》赋予的职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实施《规定》与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起来,维护好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二是把实施《规定》与落实《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开展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三是把实施《规定》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完善鉴定大纲,提高鉴定工作水平。四是把实施《规定》与落实《农机维修管理规定》结合起来,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提升农机维修质量。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规定》内容涉及的相关鉴定大纲或鉴定通则进行清理和修订。在开展农机鉴定对农机生产企业进行审查时,要按照《规定》增加审查内容,督促企业改进售后服务质量。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联系,建立工作机制,争取支持,搞好配合,合力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

  四、切实加强《规定》的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定》学习宣传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好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规定意识和能力。要针对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到基层、到市场、到企业,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要着力推进《规定》进村镇、进农户,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标语挂图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广大农机用户知晓相关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农机用户以及农机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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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责任 规定 通知 更换 产品 修理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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