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5日农业部质量标准司(1992)农(质监)字第40号文发布)
为便于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根据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部文要求,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部分。审查内容为人员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环境条件六个方面50条。具体审查程序如下:
一、审查申请
1.筹建中的部级监测中心应按《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待筹建工作基本完成以后,以报告形式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书面申请;
2.已经审查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认可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查认可申请报告。
二、资料审查
部质量标准司对申请审查或复查的部级监测中心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纳入正式评审计划,拟定时间,聘请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后再纳入评审计划。
三、评审组
1.评审组由与部级监测中心业务有关的行政、科研、教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7-11人。
2.评审员由部质量标准司聘请,评审时间一般应在现场评审15天前通知评审员和部级监测中心所在单位。
3.评审组根据《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对申请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
四、现场评审
1.召开评审组预备会议。确定评审员分工及分组,熟悉《审查认可细则》等有关文件,商议评审日程。评审时间一般为三天。
2.召开评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和申请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全体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简要说明审查认可的目的、意义、审查要求和审查方法;听取“中心”主任关于“中心”筹建和自查准备情况的汇报;宣布评审组成员名单、分工、评审日程和现场跟踪考核实验项目;确定联络员。
3.评审组成员察看部级监测中心各部门。
4.评审工作一般分两个小组进行。第一审查小组负责《审查认可细则》中的人员机构、管理制度、检验报告三个方面内容的审查;第二审查小组负责《审查认可细则》中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环境条件三个方面内容的审查。
5.评审工作采取听、看、问、查、考、评和抽验的方式进行,按照《审查认可细则》规定,逐项逐条评审。
6.第一审查小组要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召开座谈会,通过笔试或口试等,审查申请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是否符合《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并填写《人员素质考核表》;第二审查小组要进行仪器设备精度和检测人员检测水平的比对试验,考核主要承检产品的实际检测能力,综合评价“中心”的检测能力是否符合《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并填写《仪器设备审查表》。
7.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员应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记录在《审查认可细则》的“问题与建议”栏。
8.召开审查小组会议。根据各评审员的考核情况和记录,提出各审查小组审查结论和意见。
9.召开评审员全体会议,根据各审查小组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整个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10.召开“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座谈会。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提出整改的建议和要求。
11.将评审组通过的评审结论和意见填写在《评审报告》相应栏内。
12.召开评审工作总结会。评审员、“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参加。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宣布评审结论和意见(包括第一、第二审查小组结论和意见);“中心”主任表态;评审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中心”主管部门领导讲话;评审组总结性发言;宣布评审工作结束。
五、《评审报告》的填写
1.《评审报告》的填写,要根据评审员的评审记录进行。经评审组讨论通过后方能填入。
2.“评审结论和意见”栏,应明确部级监测中心申请承检产品的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其结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在申请承检产品的业务范围内,评审结果全部达到《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评审结论可以这样写:评审组认为该部级监测中心在申请承检的产品范围内,具备了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同意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审批。
(2)基本通过:少数非关键项目尚有不足,短期内能够改进,不影响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基本达到《审查认可细则》要求。但是,在评审结论中要明确写出存在的不足,并限期改进,一般不再组织现场评审。评审结论可以这样写:评审组认为该部级监测中心在申请承检的产品范围内,具备了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同意评审通过。对于中心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年月日前报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
(3)不通过:关键项目或较多非关键项目不合格,影响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这种情况,应在评审结论中明确未通过项目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待改进以后,再对其中心进行复查。
3.《评审报告》应附有说明评审结论和反映检测人员及仪器设备现场抽查考核情况的原始材料(如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审查表等)。
六、评定标准
1.“机构与人员”项中共15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
2.“仪器设备”项中共10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
3.“管理制度”项中共15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
4.“检测工作”项中共3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
5.“检验报告”项中共2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
6.“环境条件”项中共5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
7.各项中,有一个关键项目不合格时,该项评为不合格。
8.综合评定:根据以上六项内容的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各项条款都合格,则部级监测中心审查认可评审结论为“通过”。有下列之一情况者,评审结论为不通过:(1)1个关键项目不合格;(2)3个关键项目基本合格;(3)5个非关键项目不合格;(4)7个非关键项目基本合格;(5)基本合格项目和不合格项目(指非关键项目)之和多于7个。
七、评定方法
按照《审查认可细则》规定的内容逐条评定,合格者在相应栏中打“A”,基本合格者打“B”,不合格者打“C”。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记录在相应栏目中。
1.机构与人员的评定:通过审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资料,结合座谈、提问、考试等形式进行评定。例如:机构与科研单位分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的,评为合格;机构与科研单位没有分设,与被检产品开发研究机构交叉的评为不合格。
2.仪器设备的评定:采取逐台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评定仪器设备的性能与精度是否符合检验产品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凡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评为合格。
3.管理制度的评定: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评定该部级监测中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体现了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在实际工作是否贯彻执行。例如:制度健全、内容完整、符合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实际工作中能认真贯彻者,评为合格;虽然有制度,但实际工作中未能认真执行,形同虚设者,评为不合格。
4.检测工作的评定:检测人员操作熟练、作风严谨,严格履行样品、资料交接手续并登记,按时完成检测工作的评为合格。
5.检验报告的评定:对检测报告用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对照检查,其格式、内容、书写等符合《审查认可细则》规定的评为合格。
6.环境条件的评定:采取现场检查、周围环境调查、查阅有关证明材料的方法进行评定。
八、限期复审
1.对审查未通过的单位,评审组应在《评审结论》中提出限期复审的意见。
2.被审查单位对限期复查内容完成整改后,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审的认可申请报告。
3.部质量标准司根据复查的申请报告,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复审报告。
九、批准认可
凡评审通过的部级监测中心,由部质量标准司审查,报部批准,以部文形式公告,颁发审查认可证书和“中心”印章。
十、附加说明
1.本规范由农业部质量标准司负责解释。
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