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政策意见》(沪农委[2005]50号)文的精神,为了稳定本市粮食生产,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现就本市实施农机作业服务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规划的设施粮田建设区域内,对连片种植水稻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的,实施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种植水稻面积在2公顷以上规模的农民。
2、种植水稻面积在20公顷以上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农场。
三、补贴标准
农机作业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50元,其中机械耕翻地(以下简称“机耕”)作业服务补贴15元,水稻机械播种作业(以下简称“机种”)服务补贴10元,水稻机械收割(以下简称“机收”)作业服务补贴25元。
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沪农委[2005]50号文规定执行。
四、补贴操作程序
1、作业面积核定。根据沪农委[2005]50号文规定的补贴范围,农民或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首先要与农机作业服务人员签订“农机作业服务确认单”,明确作业面积和作业内容(附件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计报乡(镇)农业(农机)服务中心核实后,上报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汇总,经区(县)农委、财政审核,分别于当年“三夏”、“三秋”结束后,即时在各村将农机作业内容,作业面积、享受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农委、财政联合上报市财政、市农机办(见附件2、3),经市核定后将面积、资金核定表下发到各区(县)(见附件4、5)。
2、补贴资金的下拨。农机作业服务面积核定后,市财政根据核定的农机作业面积数,按市补资金额度下拨到区(县)财政,区(县)财政将应补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于当年12月中旬一次性下拨到农民或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补贴资金计算到元)。下拨资金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采用“一卡通”形式。
五、加强补贴工作的管理要求。
1、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低扣其它费用。
2、作业面积的确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虚报现象,将取消补贴资格。
3、农机作业服务人员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