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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轮式农用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
2006-08-05   来源:《湖南农机》   

  轮式农用机动车车辆购置税征免范围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2)动力装置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除以上情形外的其他轮式农用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轮式农用机动车辆按以下要求办理车辆购置税征免手续

  (1)国税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拖拉机运输机组),可不要求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对应税轮式农用机动车辆和符合免税条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征免手续后,再由农机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2)属于征免税范围的农用机动车辆,农机部门应凭国税部门核发的完税证明和出具的上户联系通知单等税收资料办理机动车辆的登记注册手续。对税收资料不全,或者车辆信息与税收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发放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完税证明副本及上户联系通知单应存入车辆档案,以便备查。

  (3)农机部门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准予更换车架、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要求纳税人持变更后的行驶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完税证明副本到国税部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凭国税部门重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及出具的上户联系通知单发放行驶证正本;对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应出具退办单,退还纳税人完税证明副本,以便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4)对已办理登记注册而未办免税手续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辆,国税部门应继续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已办理登记注册的应税未税车辆,国税部门和农机部门应积极做好工作,依法补征车辆购置税;对拒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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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有关 管理 问题 通知 节录 征收 购置税 轮式 加强 机动车 车辆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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