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针对我省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有些煤矿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违法违规生产,有些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缺乏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细化和补充了《安全生产法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在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执法,重在落实。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就是通过执法和法律监督落实《条例》的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怎样才能落实呢?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政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全面学习掌握《条例》的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扎实实的搞好宣传培训,达到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通过《条例》的学习,掌握法规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达到依法从业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和经营。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设备设施、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符合职业卫生的标准。特别是要做好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安全生产事故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所招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才能上岗。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切实依法行政。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政府监管、增加政府投入,明确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确立服务型政府的观念,把他落实到行动上,特别是在煤矿企业证照颁发上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办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组建安全专家组、安全生产信息化、公共安全等项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违法生产经营酿成重特大事故的,特别是投资入股煤矿、充当黑保护伞、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针对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跟踪问效。督促落实整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
安危在出令,存亡在所任。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全省各市(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把《条例》规范落在实处,确保平安龙江建设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