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天津,将能得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为鼓励境内外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津门,天津市出台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将享受多达9个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在5日召开的外资银行赴天津滨海新区考察团座谈会上,天津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介绍,根据《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天津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的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的优惠。
此外,在2010年底以前,金融企业向天津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由天津市财政资助1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