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8章44条,包括总则、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质量监督、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对农机维修做了明确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农业机械使用者对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鼓励跨区作业方面,《条例》也做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耕作播种机组及其运输的车辆,凭省农业机械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通行证,免缴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