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新《条例》颁布之际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经吉林省十届人大第三十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共分九章六十三条,对农机的生产、销售与维修;质量保障;推广与培训;安全监理;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一成果来之不易,它凝聚着全省广大农机工作者十几年工作实践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它代表着党和国家的意志,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的心声。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道交法》《促进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历史,但国家大法毕竟规定的比较原则,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就农机监理部分而言,农机安全监理的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不配套;对违法处罚、事故处理、执法范围不明确;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国家大法与地方性法规不相一致,在工作中难以落实,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
新《条例》界定了农机监理机构的职权范围、执法范围、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设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行为;规定了相对行为人的规范行为;规定了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农机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农机安全监理单设一章予以规定。新《条例》的实施不仅会有效的减少农机安全事故隐患,也必将扭转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而且对于国家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为今后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和法定职权。新《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新设定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5项,包括事故、罚款、上路、监理员培训和牌证制作;行政行为8项包括服装标志、专用车辆使用、定期向交警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监督检查等。有效地解决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职能界限不清楚,责任义务不相符的问题,有利于农业机械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充分体现了责权一致的立法原则,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保障作用。
第二,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范围。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准确地界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与公安交通的管理范围,解决了过去文件中不敢写入,检查时不敢上路,有时还会接到投诉的敏感问题,拓展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空间。对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交在拖拉机交叉管理过程中,根据上位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农机监理部门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相关资料和公安交警部门对拖拉机的处罚决定书、扣缴的驾驶正要定期送交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各自所承担的义务,有利于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规定了农机安全事故处理权限,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新《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农机监安全理机构接到报案后负责具体工作。从而体现了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解决农机安全事故纠纷、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安全生产责任、处理善后事宜等问题规定的更加具体明确,强化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规定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处罚和具体处罚标准。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标准是根据我省实际情设定。对驾驶人的行为处罚有15项;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有8项;农机事故逃逸和伪造变造证件各一项;对违法情节较重的行为设定了暂扣驾驶证6个月、吊销驾驶证以及暂扣和就地暂扣拖拉机的处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罚额度为50-2,000元不等。考虑到农民利益、农村特点和乡村道路执法的特殊性,处罚额度相对较低并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同时限制了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预防农机安全事故得到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规定了上级农机监理部门对下级监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这一规定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中的条款设定,主要对农机监理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通过意见、反映和举报,对从事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及有关材料的核实,履行农机安全监理监督检查的责任。体现了农机安全监理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规定了牌证制作管理程序和严格的监管措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属于国家的有效、合法证件,是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取得。鉴于近几年来在牌证制作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敏感问题,以及社会上经常出现的制造假牌假证和贩卖假牌假证的现象,妨碍了社会管理,干扰了公共秩序,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理正常的工作程序,根据农业部规定和有关法律,分别对伪造、变造、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牌及驾驶证证件的行为,专门设定了罚则,同时规定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以有效的制止社会上制假、贩假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在制作过程中造成农机安全监理内部管理上的步调不一,以致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第七,规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核,依法取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这一规定实际是授权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上岗,属于法定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这一规定,省总站可以制定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农机安全监理员培训、考核、上岗的管理办法,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完成考核事项,发给上岗证书。可以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临时性收费许可。为规范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员的管理,提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整体的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第八,对农机安全监理执行公务时的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条例》规定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持证行政执法上岗;农机监理专用车辆使用统一标识。为农机监理机构的执行公务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农机监理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较好的威信,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为今后规范农机安全监理行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农机安全监理的正规化建设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新《条例》经过了省法制局、省政府、省人大农经委、法工委、法制委,各位主任、常委、法律咨询委员的30多次认真的讨论、修改,提出了针对性较强,有说服力的建设性意见,大部分都予以采纳。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一一赘述。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条例》从今年四月份列入立法计划,在省农委法规处的主持下,各农机部门夜以继日,由起草、调研、修改,到政府法制办例会研究、省政府常务会通过、提交省人大两次会议审议,最后获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可以说,办件的速度最快,立法的成本最少,工作效率最高。以最优异的成绩,为全省农机系统和广大干部职工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正像省人大的同志所讲,《条例》当年立法,当年上会,当年审议通过,这在我省的立法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总而言之,新《条例》虽然赋予农机安全监理多项行政执法职权,设定了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行为,但无论是职权、职能或职责,都要在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之下,认真地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人民寄予我们的重托。我们坚信: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以新《条例》作保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部门,努力拼搏,锲而不舍,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