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管[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我司组织草拟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具体文本从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下载),请你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12月4日之前反馈至我司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丁仕华;联系电话:010-64193363、64193308(传真);
电子信箱:dingsh@agri.gov.cn
附件:
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配备标准执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实施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检验员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1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八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从事安全生产检查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从事监理业务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证件核发。
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专业岗位师资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凭证。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证件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件1),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考试员、检查员、事故处理员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八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证件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农机安全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证件;有第(五)(六)(七)项行为,予以吊销证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证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颁发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2: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担负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任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
第六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农机安全监理职权,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规范统一。部级为“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省级为“ ××省(市、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市级为“××市(地、州、盟)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县级为“××县(市、区、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大队”。
第八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和牌证核发;
(二)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三) 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和审验;
(四)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 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纠处违法;
(六) 农机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注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办证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省级原则上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总保有量每10000台配备1人的标准确定,最低不少于15人;设区的市原则上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总保有量每3000台配备1人的标准确定,最低不少于8人;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县级原则上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总保有量每500台配备1人的标准确定,最低不少于6人。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设施装备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四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能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地,办证场地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等,逐步实现无纸化计算机考试、电子桩考等。
第十六条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性能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执法专用车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施,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管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九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管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予不受理。
第二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值班和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公布事故报案电话。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及时立卷、归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和在岗工作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应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对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应满足农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 年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