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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市农机部门出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9-03-20   来源: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诸城市农机系统在开展以“强化学习、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优化环境、科学发展”为主题的学习教育活动过程中,为更好地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机关效能,确保农机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出台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该规定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农机局机关、农机推广站、农机监理站、农机化学校所有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农机行政执法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以及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方面失职或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该规定还分别对农机行政管理、农机行政执法、农机行政事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到位、不细致以及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分解和责任界定,明确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划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提醒谈话;告诫并责令履行法定责任;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免职或辞退等九项,可以单处或并处。责任追究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该责任制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促进农机系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推动全市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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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责任 追究 暂行 规定 过错 行政 部门 出台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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