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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出台农机合作社配套设置用地审批政策
2009-07-23   来源:浙江省农机局   

    为积极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近日浙江省绍兴市出台《关于下发绍兴市区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试行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用地审批政策。
 
  通知规定:市区范围内,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均可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土地面积5‰左右比例申请使用生产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程序,一是由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确需使用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提交用地申请报告。如果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能对耕作曾造成一定影响的,需向流转土地所在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在流转期满后予以复耕”的承诺,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复耕保证金。二是农业部门确认,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国土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四是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审批后,由市国土局统一存档,并报送国土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告知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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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设置 用地 审批 政策 配套 绍兴 出台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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