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有关省级企业:
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高效设施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0]19号)和省财政厅、农业委员会、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高效设施农(渔)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现代农业项目省级配套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苏财农[2010]28号)的有关要求,经过对各市、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现将2010年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2),列各市、县(市)2010年“农林水事务-农业”(21301)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市)项目所在地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次下达的项目建设要求和省补资金额度,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完善,并及时组织实施。
二、根据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财政支持高效农业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苏南地区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根据苏农计[2010]19号和《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8]26号)等文件的精神,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在财政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上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户为主体新建或扩建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的形式,受补贴农户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补贴项目、补贴金额在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细化。省补资金对照省里规定的统一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资金发放情况需在当地公示。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原则上应通过市、县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农户标准,省级扶持资金需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分别记入每个成员的账户。
(三)对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出口基地、设施园艺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基地适当扶持。项目新增投资总额在6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各地要根据企业投资进度、项目实施情况等,在项目建设主体完工验收后,兑付补助资金,真正体现财政资金“以奖代补”。
四、严格项目实施方案管理。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格式可以通过江苏农业网“行政审批”栏下载)。实施方案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必须与资金文件下达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一致,并制定项目经费预算,明确项目资金支持环节、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补贴农户方案、项目新增效益以及项目实施和管理责任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文件下达20日内上报省农委。省农委将组织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后批复各地,作为今后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里将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组织对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责令整改;相关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农项目,并酌情扣减有关地区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县(市)下年度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0年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汇总表(不发市县)
2.2010年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明细表(分市、县下发)
3.xx县(市)xxxxx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二 一 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