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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黑龙江垦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1-03-04   来源:黑龙江垦区总局农机局   

各分局农机局:

  为加强垦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工作,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垦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垦区各级农机管理人员、农机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并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备案。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垦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垦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农业部2011年2号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合发生在垦区系统内的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道路外农机事故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农机事故分类。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及分级响应

  第五条 农垦总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垦区范围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各管理局、农(牧)场要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指挥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领导和成员的设置参照总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设置。

  第七条 分级响应。按照农业部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分为部、省、总局、管理局四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Ⅰ级响应,并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总局农机化管理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报总局安委会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派人员赶往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事故,由管理局农机化管理部门启动Ⅳ应急响应,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 事发地所在农场农机化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立即报告管理局农机化管理和监理部门,并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控制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委、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和信息上报

  第十条 垦区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受农机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场农机监理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给管理局和总局农机化管理部门,确保在发生事故2个小时内报告至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总局农机化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给管理局、总局农机化管理部门,总局农机化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报告省农机化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并已确定有人员死亡或重伤人数超过3人的,发生地农场农机监理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管理局和总局农机化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场农机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直接向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将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队伍建设,落实事故应急处理人员,配备必要事故救援处置装备,确保通迅畅通。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避债、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九条 实施农机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倒查制度,对渎职、失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瞒报或延误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总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及值班电话:

  指挥中心总指挥:李俊 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

  副总指挥:冯舟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农垦分站站长

  成员:总局农机局、农垦分站全体成员。

  值班电话:

  冯 舟:0451-55195164 13766851611

  王瑞娜:0451-55198263 13936001024

  传 真:0451-5519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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