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机函〔2011〕7号
各市、州农机(农牧)局(委):
2011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前期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和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今年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严格发放条件。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及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在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发放《作业证》。《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部门进行发证盖章,县级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
二、坚持免费发放。《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享受跨区作业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免费发放《作业证》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措施。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严禁异地发放。违者省农机局将进行通报追究和严肃查处。
三、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强化跨区作业市场组织引导的重要手段。要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四、做好登记备案。各地要认真做好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作业证》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中国农机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记《作业证》信息,包括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