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推(推)发〔2012〕8号
江苏省江都市、浙江省东阳市、江西省高安市、四川省广汉市、重庆市涪陵区、湖北省京山县、湖南省祁阳县农机推广站:
《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批复实施以来,我站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要求,开展了大宗机具的集中采购工作,目前机具正陆续供货。现对分散采购机具及土建工程实施做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依据协议要求,依法依规完成分散机具采购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与我站签署的《协议书》要求,尽快完成分散机具设备采购。采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项目机具购买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区域服务中心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农办计〔2010〕15号)(以下简称初设批复)执行,不得超出批复金额。分散采购采取报账制,我站将根据各项目点产生的实际费用,经核准后对批复内金额实报实销。机具设备采购后,应尽快投入农业生产和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二、签订三方协议,规范土建工程实施
收到通知后,各地应迅速启动土建工程实施工作,应采取招标或邀标的形式进行。依程序确定中标企业后,签订由部总站、项目县站、施工企业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协议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确定甲、乙、丙三方
招标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甲方),投标单位:项目县农机推广站(乙方),建设单位:经招标或邀标确定的正规施工企业(丙方)。
(二)明确工程名称、规模、工期、建设地点和技术标准
应严格按照初设批复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施工技术标准应按照初步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三)明确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待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达到项目初步设计标准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给丙方。
(四)明确工程时限、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应确保按期、保质实施,明确违约责任。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尽快部署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请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项目土建施工协议报送我站推广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推广处 袁海波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100079)
电 话:010-87676005
Email:tg2901@126.com
二 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