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鉴[2012]9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促进农机生产企业提高维修服务能力,引导农民购机消费,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工作要求和2012年工作安排,我站将于近期组织开展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自走式谷物(稻麦)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
二、评价依据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准则(试行)》(附件1)。
三、申报要求
各有关企业填写《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2),并于6月3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站。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请各有关企业重视维修能力评价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如实填报并及时提交申请表,积极配合评价相关工作。
(三)我站将根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价合格企业的维修服务能力等级,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扬光 010-59199096 田金明 010-59199091 传真:010-59199097 e-mail:zhdch@camtc.net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 邮政编码:100122
附件:
1、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准则(试行) 点击下载
2、谷物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点击下载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
二 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