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3]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批准的2012年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以及相应核增买入省(区、市)、核减卖出省(区、市)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情况通报如下:
2012年,全国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566艘,涉及指标转移的主机总功率155692.5千瓦。买入船舶较多的省有:山东省232艘、功率58079.7千瓦;福建省210艘、功率52849.2千瓦。卖出船舶较多的省有:浙江省129艘、40937千瓦;广东省91艘、24196.4千瓦;福建省83艘、30856千瓦。详见附件。
2012年回收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集中销毁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7]22号)执行。2012年,跨省买卖渔船申领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仍依照《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执行,卖出地所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所在海区渔政局结算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特此通报。
附件:2012年农业部批准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及各省(区、市)指标核增、核减通报表 点击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