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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2013-03-07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各市(州)农业(农机、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业〔2013〕1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业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原“运输型拖拉机”存量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原“运输型拖拉机”存量清理统计。省农机监理总站已于2月初印发了《关于开展对原运输型拖拉机存量清理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农机监【2013】4号),对原“运输型拖拉机”存量清理统计工作做了专项布置,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清核、上报工作。

  清核中,对目前仍属空挂、虚挂的“运输型拖拉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许可,公告作废有关牌证;对采用在计算机系统中记录为某一品牌型号,实际为另一品牌型号的机具发放牌证而出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和实物机型不一致的,应依法撤销许可,公告作废相关牌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损害了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此次上报的清理统计结果将作为今后追究新增责任的依据。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办理存量“运输型拖拉机”的转移过户、补牌补证、变更审批等有关登记业务,并作好变动登记记录。各市州农机监理所应于每季度末后15日内将存量“运输型拖拉机”变动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上报省农机监理总站(纸质一份,电子版传scnjjljsk@163.com邮箱,联系人:邱夏,联系电话:86513284)。

  (二)强化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存量“运输型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要尽可能配置检验设备采用设备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做好机具唯一性认定。对唯一性认定信息相符、交强险有效、反光贴粘贴符合规范的做出年检合格结论,发放年检合格标志,做好年检信息记载工作。

  (三)做好报废注销工作。各地按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报废注销工作。

  二、依法依规做好机具牌证核发工作,坚决杜绝新增不符合标准的拖拉机。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登记业务。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16151-2008),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以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等要求设置业务岗位,核审有关资料、查验机具、核发牌证。按照农业部制订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整理收存档案资料。所有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是机具实物、登记台帐、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四者信息相符。

  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国家安全标准的非拖拉机办理拖拉机牌证。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发放牌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委托中介发放牌证。

  (二)逐步统一农机监理业务办证系统。从2013年3月15日起,各地必须使用四川省农机监理业务办证系统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驾驶证发放业务。我省将按农业部金农工程农机监理业务系统的推进工作安排,最终统一到全国金农工程农机监理业务系统。凡未按时间要求仍使用其他办证系统办理机具注册登记和驾驶证发放业务的,一律视为无效许可,将责令登记地撤销许可,公告作废相关牌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将建议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法违规相关人员责任,由此损害了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各地在3月15日前已在地方系统(含单机版和市州网络版)注册登记的机具信息将逐步导入四川省农机监理业务办证系统或金农工程农机监理业务系统。存量数据导入前,若遇需要办理存量机具的转移过户、补牌补证、变更审批等业务的,仍使用原注册登记系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业务。存量数据导入全省统一的监理业务办证系统后,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不得再使用地方登记系统办理有关存量机具的相关登记业务,应自行封存作废地方办证系统。

  (三)强化牌证实物管理。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规范牌证订制使用台账管理,完整记录订制、领取、发放使用信息,保证库存账实相符。省农机监理总站将不定期实地抽查牌证发放去向和库存情况,同时在四川省农机监理业务办证系统中抽查使用情况,抽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并纳入全省农机监理业务目标考核。凡是未建立台账或台账紊乱不完整的,将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绝不迁就。

  (四)严格追责,杜绝新增不符合标准的拖拉机。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的检查力度,上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大对下级农机监理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监理业务的督导检查力度。要求各市、州每季度至少应对所辖县(含扩权试点县)的新办许可业务进行一次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让督导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对检查中发现两厅文件下发日后(即2013年1月31日后),继续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或套用拖拉机合格证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新办拖拉机牌证的,或用目前仍属空挂、虚挂的号牌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新办拖拉机转籍过户手续的,一律责令撤销许可,公告作废相关牌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将建议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法违规相关人员责任,由此损害了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加强拖拉机驾驶人管理

  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人训考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严把考试发证关,坚决杜绝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即发驾驶证的现象。各地要使用《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题库》抽题考试,规范理论考试工作。积极推广电子桩考仪和无纸化考试,提高考试工作科学化水平。

  对督导检查中发现违规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训考未分离其中之一现象的人员发放驾驶证,将责令撤销许可,公告作废相关证照,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将建议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法违规相关人员责任,由此损害了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  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要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按照两厅文件的要求建立不定期的联系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证照不符、未经年检合格、报废机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

  各地在贯彻两厅文件及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农机监理总站。

  附件:1、存量“运输型拖拉机”变动汇总表

           2、存量“运输型拖拉机”登记信息变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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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监理 业务 工作 通知 规范 农业厅 关于 进一步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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