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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
2013-11-26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三、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

  (一)制定实施品牌农业发展规划,促进农产品生产区域化布局。加强品牌农业的统筹规划,加快编制品牌农业发展规划、品牌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咖啡和腰果等原生地特色品种保护发展规划等,对不同目标市场、生产区域、经济条件和发展阶段的农业品牌,确定不同层次的发展目标。按照集中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的要求,依托特色资源,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品种结构,打破行政区划,形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生产布局,打造各具特色的规模化品牌农业基地和优势产业带。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产地环境。以农业生产基地、规模以上田洋为主体,广泛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重金属普查,全面掌握全省产地环境和地力状况。实施农田综合整治与地力提升工程,整合小型农田水利、标准化菜田建设、土地整理、配方施肥、有机质提升等涉农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以示范基地建设为重点,5年内改造300万亩标准化菜田,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50万亩,扩大配方施肥范围,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1200万亩次以上;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力争到2015年新增和恢复库容9.43亿立方米,恢复灌溉面积128万亩;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16年改造三沙生产渔船300艘,组建南沙骨干船队,建成9座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全面改善我省农业、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农膜、喷滴灌带、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田间废弃物回收处理力度,依托农资经销企业建立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系统,最大限度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统筹规划和统一布局畜牧业发展和沼气建设,以标准化、集约化养殖小区为重点,转变畜牧养殖方式,控制饲养总量,着力发展大中型沼气和养殖小区沼气,建设沼液沼渣施用示范基地,推进种养良性循环和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积极开展产地环境质量认证,确保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通过环境质量认证,全面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品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农业标准化和园区化建设,夯实品牌农业基础。借鉴国家标准和GMP、GAP、HACCP、ISO等国际通行标准,制定省及市县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高起点制定、修订海南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做到“有标可依”。以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主体,以标准化果园、标准化菜田、标准化橡胶园、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为重点,集中连片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创建活动,力争2016年建成规模化、标准化示范园1490个,其中,100亩以上的瓜菜标准园70个,200亩以上的热带水果标准园220个、热作标准园70个,养猪100头以上、养禽2000只以上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1100个,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30个,初步形成全省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规模化种养基地、加工基地、农产品包装企业全面实现标准化。要把农业园区建设与品牌创建有机结合起来,各市县要结合产业布局和功能规划,创办品牌农业产业园区,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品牌产品基地向园区集中。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贯彻落实《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实施农药批发专营、零售许可的管理新体制,完善连锁配送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重点查处违禁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省、市县、乡镇三级检测机构,支持企业建立第三方检测体系,加强大田检测、池塘检测,加大市场检测力度,建立监测结果通报制度和质量诚信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推行农产品条形码制度,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从被动应付向常态管理和源头治理转变。

  (五)着力培育品牌创建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引导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创建品牌。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用地水电、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力争5年培育具有较强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年产值千万元以上的品牌农业企业100家。积极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合作社联社,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加强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力争2016年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500家。鼓励农民合作社以品牌为纽带,开展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发展股份合作。结合农村土地确权,依法有序推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力争2016年达到规模要求的家庭农场达5000个。

  (六)实施科技兴农工程,提升品牌农业科技含量。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科技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围绕大宗特色产业,扶持发展科研创新型企业,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实施“高位嫁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整合科技资源,组建畜牧、水产、橡胶、香蕉、槟榔、种业等一批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省、市县两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力争到2016年全省新增规模大、研发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效果好的科技创新型农业企业10家,组建12支农业科技创新团队。要把新品种培育和配套技术集成推广应用作为品牌创新的重要内容,建立特色品种提纯复壮和原产地保护基地,新品种引进、实验、示范基地,规模化、集约化、工厂化种苗繁育基地。加快传统技术改造提升,以设施农业、节本增效、绿色防控、标准化生产、肥水一体化及农机农艺相结合等技术为重点,建立集成技术体系。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创新农民培训机制,加强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接受、采用新技术的能力,为农业品牌的培育开发提供科技支撑。

  (七)强化农产品品牌认证、保护与市场监管工作,构建品牌成长壮大良性机制。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健全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推进认证步伐,规范“三品一标”包装标识,对达到认证条件的基地和农产品,各市县农业、渔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好认证申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每一个基地和产品都能取得相关认证。鼓励、引导、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切实解决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农产品品牌申报、认定激励机制,开展优秀品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积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国家级品牌,培育一批影响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农产品品牌。加强品牌保护和品牌监管,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研究制定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对认定的品牌产品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农产品商标管理,防止商标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认证、商标注册、品牌申报、知识产权、品牌维护、品牌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商标意识、品牌保护意识和能力。

  (八)加大品牌营销力度,提高品牌农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快产销地市场改造升级,建立健全产后分选分级、加工配送、冷链物流、包装仓储、检测和电子结算等功能设施。充分利用冬交会、农博会平台,大力宣传推介海南品牌农产品;在北京、上海、沈阳设立海南品牌农产品直销配送中心的基础上,以企业为主体在天津、武汉、成都、西安等大城市建立海南品牌农产品直销配送中心,形成窗口市场,宣传、推介海南品牌农产品。强化农产品品牌的文化内涵,注重产品包装形象设计,规范产品包装标识,促进产品的深度开发和增值。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信息免费、服务有偿”的原则,建立海南品牌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积极探索网上冬交会的新形式,引导农业企业凭借品牌优势,积极开展农超对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不断提高品牌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实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战略,高度重视品牌整合工作,积极引导同区域、同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进行品牌整合,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促进产业集群形成。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把品牌农业作为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的重中之重,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全省品牌农业日常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品牌农业推进会。各市县要将品牌农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明确品牌农业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定期研究部署本市县品牌农业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市县)品牌农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构建“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良性互动格局,共同促进品牌农业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建立品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省政府每年设立1亿元品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农产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园区建设、原生地品种保护开发、农业品牌科技创新、品牌营销推介及品牌企业贷款贴息及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商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尽快制定。省、市县要把品牌创建、品牌推介宣传、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各市县政府要配套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市县品牌创建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切实加大对品牌农业发展的投入,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建农产品品牌的积极性,保障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完善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品牌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生产用电需求,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供配电设施建设。在符合有关用地政策前提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可优先用于加工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部门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探索研究制定休闲农业、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扶持政策。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科学制定附属设施用地标准,品牌企业及合作社种养基地建设必要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大棚、田头处理设施、畜禽栏舍等,原则上纳入农业用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上限落实土地。

  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加强涉农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策性投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放宽担保条件,优惠担保费率;鼓励农村金融创新,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涉农金融机构,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扩大农民小额贷款规模。各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涉农金融产品等方面加大对品牌农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上市培育,扶持其改制上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和险种种类。

  完善奖励机制。从2014年开始,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省着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品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对本市县品牌创建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精心策划,大力宣传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典型经验和扶持政策,积极宣传《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广普及农产品商标注册、“三品一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等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品牌意识,营造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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