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补贴资金结算,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2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二 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河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到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及时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下发到乡,乡级农机管理机构张榜公示到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在补贴资金计划范围内,通过摇号、按时间顺序或购机者认可的方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报废更新机具的优先确定为补贴对象。
4、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通知书。
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差价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购机。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3、供货单位须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购买1000元以下补贴机具可免)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
1、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实行县级结算。
2、各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核实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对补贴农户进行机具核实。确认无误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补贴核实表、资金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其有关材料,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是否相符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生产企业。
4、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完全一致。县级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5、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补贴核实表和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直管县直接报送)。
四、工作职责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级农机部门
(1)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根据本县补贴资金计划,围绕当地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机具推广等意见,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统筹推进农机化的平稳发展,促进当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
(2)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做好政策宣传,将补贴政策、经销商名单、政策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地公布到乡镇。
(3)对供货单位报送的补贴结算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向本级领导小组报送审核意见。
(4)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一是将补贴对象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将系统中生效的申请表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由供货单位录入机具销售信息。三是核实系统中的销售机具信息,保证信息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加强监管。
(5)对供货单位监管。按照要求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质量、售后服务、供货进度及投诉等进行监管。加强对供货单位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对购机者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5%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公开信息。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向县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核实结果表(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资金结算申请表。
(9)报送信息与工作总结。在项目实施期间,按周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2、县级财政部门
(1)配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
(2)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及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3)补贴资金结算。根据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核实结果表(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资金结算申请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农机生产企业。严禁挪用或滞留补贴资金。
(4)对供货单位监管。配合县级农机部门加强对供货单位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对购机者核查。配合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公开信息。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7)报送信息与工作总结。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3、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1)督促所辖县(市、区)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对所辖区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确定、档案管理、审核报账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
(2)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及时通报查处情况。
(3)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市级农机部门汇总各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按周报送信息,每半月报送一次进度。按时间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4)按要求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考核。
4、购机者
(1)按购机补贴程序办理购机补贴资格申请。
(2)按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供货单位购机。逾期没有购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机补贴资格。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4)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5)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或机构)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6)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等部门检查。
5、供货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经销商的管理规定。
(2)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供货单位在经销场所张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3)与购机者自主商定价格并供货。及时提供补贴机具(不改变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及参数)供购机者选购。与购机者商定价格,出具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3)及时将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供货单位须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4)信息报送。将购机者清册报送县级农机部门,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5)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进、销、存台帐。
(6)认真履行对补贴机具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
(7)主动接受农机、财政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