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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2012年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实施意见
2012-05-17   来源:浙江农机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浙江省农业厅出台2012年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2〕19号)。

  意见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一)设施农业设备(含单体、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补贴实行项目管理。今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省级(含)以上现代农业园区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设施建设。(二)实行定额补贴。同一产业、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对种植高效益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设备适当降低补贴标准。(三)实行补贴资金总量控制。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实行中央资金年度控制。对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建设连栋钢架大棚、园区内利用低丘缓坡和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给予倾斜,并优先满足粮食、菜篮子等农产品生产所需设施农业设备建设。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一)补贴对象。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省级(含)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场职工和农户)。(二)补贴范围。实行设施农业设备生产企业目录管理制度,所有企业及产品经公开招投标确定,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根据需要调整目录。(三)补贴标准。根据各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及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分类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四)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1.标准大棚。单体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4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2.非标大棚。单体钢架非标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1.2万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4.5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非标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4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8000平方米起补。3.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果蔬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4.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的起补面积不受上述限制。5.同一实施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申报和实施:(一)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实施方案、《2012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二)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经所在乡镇公示7日无异议后,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三)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补贴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参照中标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产业要求,与生产企业商洽建设内容,自行签订安装合同,并进行设计安装。

  验收和结算:(一)申请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补贴对象分别于6月30日和8月30日前分二批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建设完成后,一并申请验收。1.单个主体申请补贴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2.单个主体申请补贴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机)部门牵头组织实地验收,项目实施县财政、农业(农机)部门共同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3.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政策实施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抽查。(二)验收办法。单体钢架大棚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农用单体钢架大棚安全技术规范》(DB33/T865-2012)(简称技术规范),连体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根据招投标确定的建设标准,验收部门对安装质量、安全性、耐久性和稳定性进行考核,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时必须查阅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验收报告要求附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和发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和“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三)结算。1.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填报《2012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汇总表》,提供项目在当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资料和各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7月30日和9月30日前分二批以农业、财政两局文件形式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实施县。实施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结算给补贴对象,并将拨付情况由农业、财政两局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一)市、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把好审核和验收关,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享受补贴设施农业设备的造价、建设地点、建设面积、产品质量和建设标准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严禁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二)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公开投标的产品质量、基本配置、规格和价格等承诺,及时做好安装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严禁借机乱涨价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一经发现违背承诺等现象,取消该企业所有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三)各项目实施主体要确保设施农业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正常运行,未经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对违反规定的,收回补贴资金,且五年内不得享受补贴政策。(四)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监督,发现有移用资金、以小套大、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拆除设施农业设备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停止安排该县(市、区)第二年设施农业设备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五)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的自评,并于10月底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六)《2012年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也适用于本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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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项目 实施 意见 补贴 农业 出台 设施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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