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省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补贴入卡、逐级监督”的操作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购机
1、填写信息,领取申请表。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编制机构代码证)、“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账号原件和复印件到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申请购机。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后,由县级农机部门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申请人身份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份,见附件3)。为简化程序,方便农民,申请表中农机部门只需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盖章。具体由县级还是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申请,各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购机申请表中乡镇财政所和县财政部门是否须审核盖章,由各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对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受理补贴申请。
2、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件4)。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购机者持申请表到县级农机部门申领指标确认书,县级农机部门核对信息后,登录补贴系统,打印补贴指标确认书,经与县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向申请人发放补贴指标确认书(一式4份,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各留1份,购机者2份,1份交经销商,1份交受理单位)。购机者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10日内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具有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向没有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机的,不能补贴。
全省实行政策宣传、购机申请、资格确认、机具核实、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注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二、全价购机
购机者持补贴指标确认书向经销商全价购机时,与经销商签订省农机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的购机合同,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合同(一式2份)、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商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2份,购机者 1份,申请补贴时交受理结算的单位,经销商留存1份备查,见附件5)交给购机者。
三、申请结算
结算申请由受理购机申请的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必须在购机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结束前购机的,应及时申请补贴资金结算。跨年度申请结算的,不享受补贴。购机者须提交购机合同、补贴指标确认书原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还须提供行驶证。需要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报告。
受理结算申请材料,要现场核对,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
对购置机具超过规定台套数或结算资料不全的购机者,不予受理补贴资金结算。
四、结算审核
1、机具核实。农忙季节,由县级农机部门组织县乡农机人员到辖区内经销商销售现场验机,其他时间和异地购机的集中在县农机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验机。各县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其它的验机方式。验机人员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逐台进行核实和喷字登记,对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以不喷字,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空白处签署意见。
2、补贴公示。县级或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6)和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7)进行公示。
3、出具审核和补贴发放意见。公示后,县级农机部门受理的,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的,由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会签乡镇财政所。乡镇农机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发放明细表数据与补贴系统中经销商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发放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县财政部门。
五、资金支付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账号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其中,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通过县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补贴资金须在购机者申请结算60日之内发放给购机者。县级农机部门须在购机者申请结算45日之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发放意见,县级财政部门须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发放意见15日之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发放时限由县农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各县农机、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各设区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归档表,见附件8)、退货档案材料存县级农机部门。
六、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购机补贴款退回经销商,经销商将补贴款退回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商交县级农机部门。
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
经销商应在退货时,登录补贴系统录入“已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