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实施近4年来,取得了良好成效,深受各地农民的欢迎。为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根据各地需求,中央财政决定2007年追加8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于8月14日以财农[2007]187号、188号文件拨付了资金。为了发挥追加补贴资金的有效作用,切实满足农作物秋收冬种需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结合当前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追加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目前项目县补贴投入不足的问题。在年初安排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项目县实际补贴缺口,适当追加补贴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民购机用机需求,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资金分配原则
1. 在年初确定的实施县和团场范围内进行,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县。
2.向粮食主产县和农产品大县倾斜。
3.向血防疫区倾斜。
4.兼顾其他丘陵山区和重点牧区。
三、实施范围和规模
1. 实施范围为部分资金不足的2007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每县(场)可追加资金20―120万元,对于年产粮食达10亿斤(含)以上的产粮大县,最高可追加300万元。牧区省在安排补贴资金时要向年产奶10万吨以上的奶牛饲养大县倾斜(名单见附件2)
2.高度重视血吸虫病流行地域“以机代牛”工作。血吸虫病流行省在安排追加资金时要向重疫区164个县倾斜,特别是要优先并足额保证血防Ⅰ、Ⅱ类村实施整村推进“以机代牛”补贴需要。
3.为适应丘陵山区、南方水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适当放宽用于丘陵山区手扶拖拉机和南方水田耕整机(机耕船)的补贴资金规模。
追加补贴资金分省(区、市)控制规模和“以机代牛”、手扶拖拉机、水田耕整机等补贴控制额度详见附件1。
四、其它说明及要求
1.为加快实施进度,切实满足农时要求和农民购机需求,追加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补贴产品目录、补贴对象及标准等均按年初下达的《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及补贴资金的通知》(农办财[2007]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下发本年度追加资金使用方案,于9月1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3. 选择吉林省开展玉米等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吉林省需单独制定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审批后实施。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资金分配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与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农机化技术推广等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确保专项实施成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加快实施,确保专项实施成效。并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附件: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追加资金控制规模表(略)
二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