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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惠牧新政累加补贴到50%
2010-06-08   来源:内蒙古农机信息网   

  为了扶持牧民发展畜牧业机械化,扶持牧民解放和提高生产力,提升增收能力和生产生活水平,从发展牧区机械化入手,改变草原畜牧业机械化薄弱现状,带动牧区经济社会繁荣。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牧民购机补贴实施方案》,该方案是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提高牧民购置牧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累加补贴比例提高到50%”精神的具体体现。牧民购机补贴资金总额为1.3087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6780万元,盟市财政配套6307万元。

  补贴区域范围是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补贴对象是补贴对象是自治区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牧业苏木(镇)的牧民,直接从事牧机作业的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牧区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业专业合作社,牧区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补贴对象身份确定为同时具备“所在地牧民户籍簿、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从事畜牧业生产”三个条件;凡享受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的,不再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补贴产品品种为《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共12大类35小类112个品目5630个机型。补贴标准是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盟市财政专项资金累加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按照机具类别分档,定额落实到具体机型。牧民购机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在牧区牧民购机累加补贴实施中,坚持“三大原则”不放松。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公平公正、务求实效原则。根据全区牧区多样性特点,确定重点补贴机型;发展重点机械化生产项目,创立不同发展模式,提高公开透明度,确保政策实施的公信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保障牧民自主选择、自主发展的权益,保证程序规范、操作严格,让牧民得到真正实惠。二是坚持突出扶持规模化,发展社会化服务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提高生产力水平。购机补贴资金投放向牧机合作服务组织、牧机大户、畜牧业大户等直接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培育社会化服务力量。三是坚持优化扶强,带动产业化发展原则。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牧区机械化资源优化配置,带动畜牧业机械制造、营销、维修形成产业规模,实现持续发展壮大。

  方案指出,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重点解决牧区牧民生产生活急需、特需和关键生产环节的机具,把草业机械、畜牧养殖机械设备、奶业机械设备、风光互补设备及其动力机械作为累加补贴的重点机型,列入优先序列,其它与农区交叉机型排序在后;其中小麦联合收割机、大豆收获机、水稻收割机等纯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只有在上述机具累加补贴满足需求之后,累加补贴资金有剩余情况下方可累加补贴。

  方案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服务措施等保障措施,建立专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制度,保证政策落实不走样,把政策实惠不折不扣落到牧民身上。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牧民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严禁”要求。“三个禁止”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牧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四项制度”即中央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牧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牧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牧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四严禁”即严禁向牧民收费,严禁向农牧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牧民收费。自治区将对实施较好的盟市或旗县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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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补贴 新政 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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