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好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湖南省湘潭市农机局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出了十二条规定。
1、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当作落实党的惠农政策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到思想重视、组织严密、程序规范、监管严格,要珍惜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把好事办好办扎实。
2、各县(市、区)农机局要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特别是对项目经销商的销售行为要实行随机动态监管,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3、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严禁向农民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增加企业负担,严禁暗箱操作,严禁与生产企业、经销商联合弄虚作假、套兑补贴资金,严禁审批补贴外地市购机农户。
4、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做好上牌上户工作,收取了培训费的,要及时组织机手搞好培训,不得只收费不培训,并且要保证培训质量。
5、对今年新购的补贴机具要严把审批关,各县(市、区)农机局要坚持“先批后购”的原则,对当年之前的已购机具一律不得未经批准跨年度审批补贴,违者追究决策及审批人员的责任。对已购机具要严格实行 抽查制度。单机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的,抽查率必须达到100%,做到一台不漏;补贴额在1万元以下的,抽查率要达到50%;补贴额在500元以下的,抽查率要达到20%。抽查采取上门核实和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杜绝虚报、高报补贴额现象发生。
6、在我市销售补贴产品的农机生产企业,要遵守我市及项目县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提供性能可靠、产品合格的机具商品,做好“三包”及后续服务工作;同一型号、配置的机具,在有无补贴指标的情况下,销售价格尽可能一致,不得恶意扰乱市场;保证农民购买的机具与省局《目录》公布的参数一致;及时核查确认各县(市、区)农机局及市局报送的本企业结算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
7、参与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四不准”规定:不准虚构套兑补贴资金;不准恶性竞争;不准与经销商串通销售《目录》以外的机具,违法获取补贴资金;不准回购已补贴机具。凡违反以上任一条款,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该企业项目机具在我市的审批业务,三年内对该企业产品不得进行补贴。
8、各项目县经销商要严格执行省、市购置补贴政策,热心接待购机农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权和谈价权,正确做好政策宣传解答工作。
9、各经销商要服从项目县(市、区)农机局的领导,坚持先审批后购机的原则,不得逾越权限擅自补贴,否则责任自行承担。
10、各经销商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对实施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承担照像、拓印、喷码等工作,并组织好购机农民参加由各县(市、区)农机校举办的培训班,同时做好资料收集、录入、审核、报送工作。
11、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以后,要在当地项目县局的指导下做好人(机)照相、身份证和有效发票扫描、机具详细资料等有关补贴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做到准确及时。
12、各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五严禁”规定:严禁重报、虚报补贴机具;严禁未经批准跨年度申报补贴;严禁以任何方式向购机农户“索、拿、卡、要”钱物;严禁补贴销售非《目录》机具;严禁回购补贴机具。凡违反以上任一条款,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项目经销商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永久取消项目经销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