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为规范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支持农机化发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项资金执行期为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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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补助对象为购置、租赁农业机械且其户籍所在地在广西区内的自然人或者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贴息补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按实际融资期限贴息补助。融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贴息补助期限最长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该资金的执行期。相关主体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总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可按规定申请贴息补助。
广西自治区贴息补助资金采取按年结算的办法进行结算,即上一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在次年度3月底前按程序申请贴息结算。其中,2016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申请贴息结算。
融资购置、租赁下列农业机械,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一)68马力以上(含68马力)甘蔗联合收获机械;
(二)120(含120马力)马力以上拖拉机;
(三)农用导航设备;
(四)载重量≥3吨甘蔗田间收集转运车;
(五)两行以上设计生产能力3亩/小时以上甘蔗种植机;
(六)设计生产能力3亩/小时以上甘蔗中耕培土机;
(七)两行以上宿根蔗行间松土机;
(八)蔗地捡石机;
(九)甘蔗旱作耕整地机具;
(十)≥12米幅宽甘蔗植保机具;
(十一)无人驾驶植保机械;
(十二)乘坐式插秧机;
(十三)育秧硬盘;
(十四)批处理量大于10吨的稻谷烘干机;
(十五)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书面同意并主动公开的其他农业机械。
如果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补贴范围的产品也想申请贴息补助,需要生产企业向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贴息补助按照“主体自愿申报、县级组织审核、按年结算兑付”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