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二十条 农业部于每年5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