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程序
(一)落实对象。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农机合作社情况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对象(优先将原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列为创建对象),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各市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创建对象名单报送省局,其中2017年创建对象名单于6月底前报送。
(二)县级申报。各县(市、区)对照《浙江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附件2),从创建对象中筛选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丘陵山区、海岛地区合作社可适当降低要求,指导填报《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3),于每年11月1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的形式报送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已评定为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动列为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不需再重复申报创建。
(三)市级推荐。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形成《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汇总表》(附件4)后,连同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2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的形式报送省局。联系人:蒋玉萍,0571-86757988。
(四)公示公布。省局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复核,并对申报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核验。对拟入选的合作社示范社在浙江省农机化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并公布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并从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推荐申报创建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和全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是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与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实施、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规划布局等工作同步谋划、统筹推进,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运行机制。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按照“省市县共建、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开展,省农机局负责创建活动的规划部署和协调推进,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
(三)加大政策扶持。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支持,综合运用项目、金融、科技、人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发展壮大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四)加强监测管理。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经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级农机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省级示范社的监测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示范社监测报告报送省局。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建议并报省局。
(五)加强总结宣传。要加强对合作社示范创建成功事例及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和经验交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农机合作社建设成效及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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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4.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汇总表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