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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2017-06-16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经〔2017〕13号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重要文件。为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意见》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亟需政策引导扶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明确要求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和带动普通农户增收致富能力。《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方面及时组织农业系统干部特别是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认真学习《意见》,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提高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知悉了解《意见》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其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信心。

  二、准确把握《意见》总体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明确政策目标,把握政策导向,熟悉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举措,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同时也不能忽视、削弱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政策扶持;既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要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能力;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也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通过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就业吸纳等多种模式,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

  要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握好加大政策扶持和市场化导向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发育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的规模要与发展的能力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多用市场的力量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育壮大。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努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要坚持健康为先,把握好数量与质量、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提高质量;既要扶持发展,又要引导规范。根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引导其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督促农民合作社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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